律師隨筆|網購合同中在途貨物的風險負擔

  • 來源:武漢鷹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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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21-10-21

雙十一“剁手”結束后,瘋狂收包模式開啟。有時,網購商品在運輸途中會損壞甚至丟失。誰應該承擔這個風險?在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交付買受人;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需要運輸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根據上述規(guī)定可知:

一是買賣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允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二是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風險負擔一般隨交付轉移,即交付前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三是標的物需要運輸且未約定交付地點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除了線上交易和線下提貨模式,網上購買的商品一般都需要運輸,買賣雙方往往約定一個確定的收貨地點。因此,運輸途中貨物損壞或丟失的風險通常在買方收到貨物時轉移給買方。但是每個網購平臺也有自己的平臺協(xié)議,消費者要注意。

京東、天貓、淘寶等平臺

JD.COM網《京東商城規(guī)則之賣家發(fā)貨與簽收規(guī)范》規(guī)定:“收貨人簽收貨物后,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從賣方轉移至收貨人?!?

天貓和Taobao.com 《支付寶爭議處理規(guī)則》規(guī)定:“貨物風險轉移:除法律或雙方另有約定外,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發(fā)貨人在發(fā)貨前(收貨人收貨)和收貨人在發(fā)貨后(收貨人收貨)承擔;因承運人責任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托運人向承運人追償不影響交易糾紛的處理,托運人應當依照本規(guī)則承擔相應的損失?!笨梢酝茢啵贘D.COM、天貓、淘寶平臺購物時,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丟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蘇寧易購、當當網等平臺

Suning.cn 《蘇寧易購會員章程》規(guī)定:“……您必須準確填寫您的真實姓名、送貨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因以下情況導致訂單延遲或無法交付,商家對延遲交付不承擔責任,并保留單方面取消訂單的權利:(3)環(huán)境變化的因素;(4)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交通戒嚴、罷工、暴亂、政府行動、突發(fā)戰(zhàn)爭等。”

當當《當當交易條款》規(guī)定:”.如果訂單延遲或無法交付等。由于以下情況,當當網對延遲發(fā)貨不承擔責任:3)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交通戒嚴、罷工、暴亂、政府行動、突發(fā)戰(zhàn)爭等?!?strong> 由此可知,蘇寧易購和當當網這兩家平臺貨物運輸途中商品的損毀、滅失風險由賣家承擔。亞馬遜、唯品會等平臺

Vipshop 《唯品會服務條款》第十條規(guī)定:“……您確認并同意,一旦Vipshop或品牌供應商將您訂購的貨物交付給運輸代理服務公司,即表示您已與運輸代理服務公司簽訂運輸代理協(xié)議,形成運輸代理合同的法律關系;相關商品的滅失、損壞風險自商品交付運輸代理服務公司時起即轉移給你方。”

亞馬遜《所有權與風險轉移》規(guī)定:“顧客從亞馬遜購買的商品,其所有權和風險在商品離開配送中心后轉移給顧客?!?strong> 根據亞馬遜和唯品會平臺協(xié)議,貨物運輸途中商品的損毀、滅失風險由買家承擔。

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通常不會查閱各種網購平臺的服務協(xié)議。這是否意味著在亞馬遜、Vipshop等網站購買的商品損壞、丟失的風險當然要由消費者承擔?在 《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使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解釋條款;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在 《合同的解釋二》 第六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殊標記,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要求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述的“合理方式”。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對合理提示和說明的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即使有些網購平臺協(xié)議規(guī)定在途商品的風險負擔由買方承擔,消費者也可以。

上述法律規(guī)定主張該條款無效。但如果對方能夠舉證證明其已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則消費者的主張可能難以實現。
筆者提醒,在“11.11”,“12.12”,“6.18”等貨物毀損、滅失高發(fā)期、如所購商品價值較大或易損等,消費者最好能夠事先了解清楚購物平臺關于風險負擔問題是如何約定的,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