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筆|民間借貸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 來源:武漢鷹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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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21-11-08

一、案情簡介:

2014年4月16日,被告王因投資需要向原告李借款40萬元。同日,被告王向原告出具借條,稱“我今天向李借款40萬元(40萬元)現(xiàn)金,年利率20%。被告人王與被告人張于2010年登記結婚,因性格不合于2015年辦理離婚手續(xù)。原告李以王、張為共同被告,要求王、張共同清償借款40萬元及利息。

根據(jù)二、法律分析:, 本案焦點在于張某是否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自己的名義超過家庭日常生活債務,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北景钢校跖c張結婚期間,王以自己的名義借款,超出了家庭的日常需要。原告認可貸款時,張并不知情,王認可貸款用于投資。作為債權人,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借款用于王與張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共同經(jīng)營,或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被告張未在借條上簽字。綜上,本案不屬于王、張婚姻關系期間的共同債務,原告李不得要求被告張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詳解: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所承擔的法定債務。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根據(jù)該司法解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不難發(fā)現(xiàn),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過程中,總有一個中心:家庭日常生活(家庭共同生活).至于家庭的日常生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負責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回答記者提問時提到,我國城鎮(zhèn)居民的家庭消費類型主要分為八類,即食品、服裝、家用設備和用品及維修服務、醫(yī)療保健、交通通信、娛樂、教育服務、住房、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照上述八類家庭消費,根據(jù)夫妻雙方的生活狀況(如職業(yè)、身份、資產、收入、利益、家庭數(shù)量等)來確定。)和當?shù)仄毡榈纳鐣盍晳T。

因此,根據(jù)前述案例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認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時,應嚴格遵循相關司法解釋,尋找證據(jù),區(qū)分涉案債務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